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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对我市国土房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10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房管政府信息,是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在依法对外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所产生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制度以及依法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各业务处室和重庆市土地房屋档案馆按职责分工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完整、准确、及时的发布政府信息提供技术支持。行政服务大厅负责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财务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有关收费事宜;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并调查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投诉事项。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为主要发布平台。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六条 凡由市国土房管局作出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且与社会公众或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定权利相关的各类事项,经审核后可予公开的,应予主动公开。

第七条 下列国土房管政府信息,应提交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以市国土房管局名义对公众发布的通告、通知等;

(二)与我局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机构设置、法定职责、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四)国土房管规划和专项计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

(五)国土房管统计信息、统计公报;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许可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办理情况及咨询联系方式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七)国土房管重大项目和统采项目招投标要求和结果;

(八)我局履行国土房管职能、贯彻落实国家和市重大部署情况;

(九)其它与公众密切相关、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应按照国土房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上述要求,将履行国土房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具体程序如下:

(一)业务处室起草公文,应选择是否公开,随同文件审签。通过审查应公开的纸质文件由文件起草处室在文件印发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使用本处室专用账号发布到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

(二)业务处室其它政府信息在形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处室在内网上按公文起草流程提交和报签。通过审查应公开的信息由处室使用本处室专用账号发布到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

第九条 下列国土房管信息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国土房管系统内上报或下发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文;

(四)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服务大厅负责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他处室或个人不得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按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可以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认可。

第十二条 行政服务大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申请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加盖印章的《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加盖印章的《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三)依法不属于我局职责权限范围,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我局公开。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依法属于我局职责权限范围,但我局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不符合规定、内容不明确,材料不齐的,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正申请。

(六)属于重复申请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第十三条 信息中心应开通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行政服务大厅登记并按上述情况及时网上回复申请人是否受理情况。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后,行政服务大厅按申请内容分类提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其办理流程与市长公开信箱一致。

第十四条 行政服务大厅应当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载明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的名称、不予受理原因等事项并于1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涉及多个处室或申请内容复杂的,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转相关处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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