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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业务处室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回复意见。特殊情况经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电话告知申请人,可延长15个工作日提出回复意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处室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十六条 业务处室依据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明确的回复意见后报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一)情况简单、规定明确的,通过审查后由相关处室直接书面回复申请人。

(二)公开事项复杂,涉及面广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办公室会法规处、相关处室研究提出回复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书面回复申请人。

(三)没有通过保密审查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由相关处室向申请人书面回复不予公开。

第十七条 书面回复应包含加盖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的回复说明和相关材料。需要由重庆市土地房屋档案馆提供相关材料的,相关处室在书面回复中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凭书面回复向重庆市土地房屋档案馆索取相关材料。索取资料所需的检索费、复印费、邮寄费等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监督与惩处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组织行政服务大厅加强对相关业务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并做好登记,列为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纪检监察室受理并依法核实处理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的相关业务处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申诉。

第二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法规处受理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的相关业务处室违反《条例》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具体承办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了不良影响,被局或其他领导机关通报或者被信息公开申请人投诉、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应当公开的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发布虚假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审批程序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更新不及时的;

(五)对要求限期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对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不按规定减免费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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