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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10/27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土地执法类

一、设定依据

1.《土地管理法》;

2.《房地管理法》;

3.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

(一)受理和立案

1.案源

(1)受害人控告;

(2)群众举报;

(3)有关组织移送;

(4)上级机关交办;

(5)土地违法人主动交代;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发现。

2.受理

受理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待的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为,应予以受理。

3.审查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违法案件应认真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这里的违法行为人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部门有管辖权。即从级别上和地域上均属于本机关管辖;

(5)时效。违法行为是在两年之内发生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立案

行政机关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立案调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己处理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三日内上报上级机关备案。

(二)调查和处理

1.调查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

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案件承办人。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

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承办人应道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

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2.勘验检查

执法人员在生产场所、经营性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必须出示行政机关首长签发的统一制作的检查证。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一般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代办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在笔录中证明情况,

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记录用词要清楚、准确,不能模棱两可,勘验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3.鉴定

在调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对于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4.证据收集及审查

(1)调查取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迅速及时的原则;

②客观全面的原则;

③合法原则;

④调查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证据分类:

①物证;

②书证;

③视听资料;

④证人证言;

⑤当事人陈述;

⑥调查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

⑦鉴定结论。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证据查证、鉴别,

就是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审查。要使之成为定案的证据,还需经合法的程序收集、审查、判决、调查、核实才能决定。

5.处理决定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集体审议,且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对立案予以撤销;

(2)认定违法事实成立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4)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告知和听证

1.告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权、申辩权、陈述事实、提出证据权、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权等。行政机关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当事人陈述、

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除外。

2.听证

(1)适用条件: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2)依申请听证的基本程序

①申请

a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b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②审查

a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受理或不受理。

b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Ⅰ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Ⅱ在告知后超过时限提出听证的;

Ⅲ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③受理

审核后符合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制作《听证通知书》。

④听证

a听证会的人员组成:听证员、记录员、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等。

听证员由主管部门指定。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b听证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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