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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10/27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Ⅰ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Ⅲ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Ⅳ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Ⅴ最后陈述;

Ⅵ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c听证笔录。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d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e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在报拟的各种建议和方案中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四)决定和送达

1.处罚决定

经过告知和听证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查明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载明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2.送达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执行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5种: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公告送达。

(五)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也采取以下措施: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拒绝不停止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结案

案件依法执行完毕,由承办人员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

全部案件材料应按照一定的顺序归入档案,装订成册。重大案件和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结案后,

应当将案件材料同时上报上级机关。

三、申请受理机关:

渝中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执法监察科,渝中区金汤街74号506室。咨询电话:023-6382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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