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初审)
(一)设定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43条、54条;
2.《房地管理法》第7-21条;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7第39号)。
(二)受理条件:
1.拟出让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2.无抵押、司法查封、冻结;
3.拟出让土地上建、构筑物征收(或拆迁安置)完毕;
4.地质环境适宜建设;
5.拟出让土地符合环保要求;
6.拟出让地块整治达到“三通一平”。
(三)申报材料:
第一阶段:申请规划公告函
1.一般性规定:
(1)土地招拍挂出让申请函;
(2)拟出让地块的实测地形管网图(含电子文档);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2.原土地使用者申请的,还应提供:
(1)股东大会关于交还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2)拟出让地块土地权利证书。
3.属储备机构申请的,还应提供:
(1)拟出让地块储备批文、储备红线图;
(2)拟出让地块拆迁许可证(或征收文件);
(3)拆迁安置完毕证明;
(4)拟出让地块内土地权利证书注销完毕证明;
(5)土地储备权利。
4.特殊地块还应当提供国土部门针对特殊情形提出的其他要求材料。
第二阶段:初审上报
1.一般性规定
(1)规划公告函及附图;
(2)土地成本审计(评估)文件、市场交易价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
(4)人防部门关于拟出让地块涉及人防工程的审核意见;
(5)拟出让地块的实测地籍图或数字化图;
(6)《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
(7)拟出让地块原土地用途含工业用途的,需提供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2.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出让的,还应提交:
(1)土地交还协议书;
(2)拟出让地块土地权利证书注销完毕证明;
(3)市政府收回拟出让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3.属储备机构申请出让的,还应提交:
土地招拍挂条件函(竞买须知和公告要求)。
4.特殊地块还应当提供国土部门针对特殊情形提出的其他要求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第一阶段:
(1)受理;
(2)审查;
(3)向规划部门发函。
2.第二阶段:
(1)调查补充资料;
(2)外业和内业审查;
(3)代区政府草拟向市政府请示;
(4)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实施出让。
(五)办理时限
1.第一阶段: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规划指标申请函;
2.第二阶段: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不含区政府审查请示内容时间)。
(六)申请受理机关:
渝中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建设用地科,渝中区金汤街74号505室。咨询电话:023-6383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