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初审)
(一)设定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3条、54条。
(二)受理条件:
1.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土地目录》;
2.符合国家和重庆市产业政策;
3.符合国家用地定额标准;
4.拟供应土地若系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法实施征用,且安置补偿完毕;
如系存量土地,地上建筑物应当拆迁安置完毕;
5.地质环境适宜项目设。
(三)申报材料:
1.一般性规定
(1)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建设用地申请函;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申请审批表;
(3)发改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4)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
(5)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有效期内,含规划红线图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总平面布置蓝图或数字化图);
(6)拟申请地块的实测地籍图或数字化图;
(7)《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
(8)拟建设土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建设内容涉及高层建筑及地下建筑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0)授权委托书;
(11)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拟划拨用地土地成本支付协议或相关部门土地成本支付会议纪要。
2.特别规定
(1)属集资建房用地的还应提供:
①国有土地使用证;
②有权审批机关发出的集资建房批复文件 ;
③申请单位(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2)属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有权审批机关发出的经济适用住房批复文件;
②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3)属廉租住房用地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有权审批机关发出的廉租住房批复文件。
(4)军队用地划拨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军队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5)特殊地块还应当提供国土部门针对特殊情形提出的其他要求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代区政府草拟向市政府请示;
4.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区政府审查时间)。
(六)申请受理机关:
渝中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建设用地科,渝中区金汤街74号505室。咨询电话:023--6383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