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一)设定依据:
1.《物权法》;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担保法》;
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40号令);
5.《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2012)15号)
(二)受理条件:
1.地上无房屋或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领有权利证书;
2.地上房屋未办理房屋预售许可;
3.地上原有建构附着物全部拆迁安置完毕;
4.抵押担保的债权不能超过抵押双方认定的抵押物的价值;
5.各种税费已缴清;
6.其他依法需要满足的条件。
(三)申报材料:
1、抵押权初始登记:
(1)《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抵押双方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方还需提供金融许可证);
(3)房地产权证(国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附图复印件三份(抵押双方签字盖章);
(4)抵押合同、债务合同原件;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应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5)抵押物清单二份(土地证号、土地坐落、抵押面积、抵押期限、评估值、贷款金额及抵押双方签字盖章)。
(6)《具结保证书》及未办理商品房预售的证明或保证书;
(7)办理顺位抵押,应提供后位抵押权人出具的知晓顺位抵押说明书;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抵押权变更登记
(1)《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抵押双方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方还需提供金融许可证);
(3)房地产权证(国土证)及抵押权证书原件;
(4)抵押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和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抵押权注销登记:
(1)《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抵押双方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书、 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方还需提供金融许可证);
(3)土地证和抵押权证书原件;
(4)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注销抵押的证明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提交资料齐备的,出具受理书。提交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内容。
2.权属审核。对申请抵押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先由分局审查再提交市局审核。
3.记载于登记簿。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市局核准,将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
4.发证。市局将记载登记簿上的土地抵押权核发抵押权证书,并在原土地证上备注抵押信息。
涉及注销抵押权的,市局将收回原抵押权证书,并在原土地证备注抵押注销信息。
(五)办理时限:
抵押权初始、变更登记7个工作日,抵押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
6、申请受理机关:
渝中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地籍管理科,渝中区金汤街74号507室。咨询电话:023-63709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