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登记
1、设定依据:
(1)《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40号令);
(2)《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2012)15号);
2、受理条件:
(1)拆迁安置完毕,原土地房屋权利证书全部注销;
(2)土地权属无争议;
(3)无违法用地行为;
(4)无抵押、司法查封、行政限制等行为;
(5)依法缴清各种税费;
(6)其他依法需要满足的条件。
3、申报材料:
(1)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①《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
④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⑤土地综合价金缴纳凭证及契税缴纳证明;
⑥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已注销的证明文件;
⑦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划拨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①《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及用地红线图;
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⑤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⑥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已注销的证明文件;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国家租赁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①《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土地租赁合同;
④租金缴纳凭证及契税缴纳证明;
⑤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⑥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已注销的证明文件;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国家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①《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有批准权机关的土地资产处置批文;
④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已注销的证明文件;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5)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①《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批准文件;
④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已注销的证明文件;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6)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①《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④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缴纳凭证;
⑤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已注销的证明文件;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提交资料齐备的,出具受理书。提交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
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内容。
(3)权属审核。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合法性进行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应予核准,将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
(5)发证。将记载登记簿上的土地权利核发证书。
5、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6、申请受理机关:
渝中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事务中心,渝中区民生路舆利大厦4楼。咨询电话:023-63834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