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国土声明【2016】030号
兹有下列《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发布遗失声明。
序号
土地使用者
坐落
证书编号
声明人
1
叶梅
新德村204号9-3
渝中国用(2002)字第5122号
特此声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