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国土声明【2016】028号
兹有下列《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发布遗失声明。
序号
土地使用者
坐落
证书编号
声明人
1
宋福宝
大坪正街138号附5号3-5
渝中国用(1998)字第3713号
特此声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325号